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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特区鼓励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运营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引导企业落户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加快总部经济区的产业集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落户在喀经开发〔2014〕4号中规定区域的企业,并有实际经营场所。

第三条  鼓励政策

(一)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新办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2〕10号、喀经开发〔2014〕4号中涉及的奖励及补贴政策。

其中:符合财税〔2011〕112号中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喀什经济开发区普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四成)。符合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二)总部经济大楼企业享受政策

1、总部经济大楼企业可享受喀经开发〔2014〕4号中的重点、特色商务楼宇奖励政策。

2、2015年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大厦享受喀市党办纪〔2015〕43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即:一是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建设标准确认建设方的总投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10%的补助资金;二是对前三家运营的大厦建设方一次性给予300万、200万、100万的奖励;三是对已封顶的大厦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四是对2015年投入运营的大厦,水电暖接口费减半,采暖费2015年全额补贴,2016年补贴50%。

3、对所有的奖励资金,大厦建设方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三)十一县企业总部企业享受政策

1、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十一县企业,总机构注册在开发区内,在十一县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在开发区内实际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和十一县财税部门共同核定后按1:9分成。

2、为确保开发区范围内的系列优惠政策中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执行标准一致,采取先奖后分,由开发区按优惠政策先行计算出奖励(或扶持)资金向经营者兑现后,再按约定的比例与十一县分成。

(四)迁入总部经济大厦企业享受政策

1、迁入总部经济大厦企业,符合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奖励及补贴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5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3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企业,可享受1年上述扶持政。

2、迁入总部经济大厦的企业,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聘用员工3人以上,在总部经济大厦租用(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按其在金融贸易区实际缴纳(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上述五种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5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7月31日前迁入企业,可享受3年上述扶持政策;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企业,可享受1年上述扶持政。

第四条  审核兑现程序

(一)开发区兑现优惠政策周期为每季度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开发区发促局申请。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租用(自有)总部大厦的租房协议(购房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一季度的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职工签字或手印);

5、企业一季度的营业收入、税费缴纳明细表及提供真实资料承诺书(企业盖章);

6、纳税等申报享受政策相关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发促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财政局、规土局对资料进行联合汇审,并赴相关企业进行核查,提出意见,由财政局提交开发区财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研究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兑现。

(三)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优惠资格,并追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与同类相关政策重复时,按最优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若有新政策出台,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开发区发促局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8日

 

 

 

注解:

一、《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喀经开发〔2012〕10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

1、新落户金融机构开业奖励(一事一议)。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3、到2020年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6种税收税款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5-50%财政扶持。” 

二、《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

1、个人“工资薪金”5年内月缴纳个税1000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70-90%奖励;个人“股息、红利”、“转让所得”缴纳个税5年内给予地方留成50%奖励,不与股权个税奖励叠加享受。2、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个税、营业税、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30%扶持。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30%的扶持。4、购置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第一次购房时按入园时间给予一年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60-100%的扶持。5、重点商务楼宇年度纳税每达到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专业特色楼宇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达到50%以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6、对总部经济型、营运中心、文化创意、覆盖全疆全国及周边国家的商贸企业、休闲服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会展企业5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50-65%扶持;股权创投企业所得税、个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金融类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50-65%的扶持;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10-30%的扶持;其他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六种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企业类别给予10-50%的扶持。7、聘用新疆籍员工给予3年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50%的补贴。8、培训员工50以上企业,给予300-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三、《喀什特区金融贸易区总部经济大厦项目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喀市党办纪〔2015〕43号)文件摘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

对前三家投入运营的大厦建设方给予300、200、100万元的奖励。采暖费2015年全额补贴、2016年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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