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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议事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缓解喀什市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重点扶持信誉度高、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助保贷”业务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

第三条  [释义]

(一)“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二)企业助保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三)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建设银行为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四)助保金池:是指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的资金池。

第四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成立喀什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贷管委会”),作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及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的推荐、准入和审核成员单位由喀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喀什市经济开发区发促局  喀什市发改委   、喀什市财政局喀什市审计局喀什市商务局等组成。助保贷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办公室设在 喀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管理运行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资金来自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政府风险补偿金由 喀什市政府 出资   3000   万元投入“助保金池”,作为“小微企业池”中借款企业风险补偿担保的保证金。建设银行按风险补偿金1:10比例放大到    万元贷款支持喀什市内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建设银行的贷款总量向 喀什市政府 申请追加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办理贷款时企业按每年实际获得贷款额的  2 %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与政府的约定支取。

第九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逾期后,建设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贷款逾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就不足部分按约定比例代偿。

代偿范围覆盖“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代偿资金应不以助保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金为限。

第十一条  [业务合作总量]

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建行按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5倍。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列入“助保贷”业务企业名单;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企业在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12级(a级)及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及以上;

(五)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建设银行贷款额度占企业贷款总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调查;

(六)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第三方征信渠道主要为工商局、税务局等管理机构和企业上下游客户))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八)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同时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一)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二)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三)企业主及配偶或企业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采用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用建设银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二)循环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等级及对建设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利率应高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

建设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政府部门应下发《喀什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客户推荐]

“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采取名单制管理,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发布。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目标客户,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附件1),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理准入]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受理目标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2)等。经办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同时,企业应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调查]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依据建设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评价申报]

对于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运用申请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对于其他客户,按照评级授信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

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3)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将该笔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  [缴纳企业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

企业助保金足额缴纳后,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于开通网上银行循环支用功能的,签订《小企业网银循环贷款业务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助保金已按约定比例缴纳,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三十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池资金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后,在5个工作日以内,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4),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5),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约定比例代偿。

第三十二条  [债务追偿]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  [企业助保金返还机制]

当建设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

借款企业应按照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助保金管理机构每月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发布机制。

建设银行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或一般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沟通协调]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

借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向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并按照相关金融法规政策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喀什市成立助保贷管委会,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管委会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时间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因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会议出席人员为管委会全体成员,如有必要,与会议议题相关人员亦可列席。

第三十八条  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有超过三分二的人员出席,即符合工作程序,办公会议即可召开。若参加人员未达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则会议改期举行。但对确需紧急处理的事务,在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经管委会主任同意,仍可召集会议,但召开前须将会议议题以电话及书面等形式通知缺席成员,并征得本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事项须经全体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可形成决议,特殊情况无法形成决议事项可改期召开会议重新审议。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无法召集会议时也可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助保贷管理办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审议并汇总意见形成决议。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四十一条  助保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审议事项:

    (一)审议申请加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企业的准入资格;

(二)审议重大资金支出项目;

(三)审议其它须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述条款如遇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以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喀什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喀什市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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