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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加快进口核销制度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服务企业,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改革后,合规企业正常进口付汇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业务时无须进行联网核查,进口付汇手续将大大简化。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应当保证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外汇局将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一类进口单位”将给予最大限度的付汇便利,对“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将分别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
三、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目前已在进口付汇名录的进口单位,应于2010年12月1日前到外汇局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并领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登录密钥,否则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限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确认书文本挂载于外汇局网站(网址: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01027094850466.doc(附件1,P15-16页,正反打印)),进口单位可自行下载,或到外汇局柜台(兰州市东岗西路698号,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一楼政务大厅)领取格式文本。
四、2010年12月1日起,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改革通知和办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已在外汇局网站发布)。
五、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设立改革工作咨询电话,接受银行和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咨询电话:0931—800629,0931-88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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