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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总部经济大楼建设。随着中央设立喀什特区、国发33号文件出台和援疆工作全面启动,喀什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建设步伐,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聚集态势,喀什特区决定在特区金融商贸区规划建设20栋总部经济大楼,每栋规划用地约10亩,建筑体量、容积率规划已基本确定。

2、为加快总部经济大楼快速聚集发展,为喀什特区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平台和载体,喀什特区优先鼓励对口援疆19省市政府、兄弟地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总部经济大楼。积极支持喀什各地商会和骨干企业与其所属省份和发达市区共同参与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3、资金支持。喀什特区予以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主体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大楼封顶时,补贴投资总额的5%。总部经济大楼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再补贴投资总额的5%。总部经济大楼产权可租可售。总部经济大楼只能用于企业总部经济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4、土地获得方式。总部经济大楼土地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出让。2012年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50万元人民币/亩,2013年确定的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亩。自2014年始,土地价格按市场拍卖地价执行。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一是企业直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二是喀什市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由喀什市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投资,按所占注册

资金比例分配股份,分享利益。

      5、金融支持。喀什特区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对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的贷款,按贷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对贷款银行予以奖励。

      6、喀什特区将加快金融商贸区,特别是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总部经济区外配套建设。

      7、投资建设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喀什市或喀什特区注册的企业;

    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获得批准建设的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9、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企业未能按照喀什特区要求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10、本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和喀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1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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